(1)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街辖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2)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为重点,组织协调落实街辖内社会管理工作。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落实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街辖内的综治维稳及信访工作,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做好劳动关系调处工作,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等法律服务工作,做好民事纠纷调解和治安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4)落实区委、区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措施,科学制定街道发展规划,积极配合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维护街道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负责街道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街道在地统计工作。

  (5)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间组织、行政勘界等社会管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卫生、残疾人服务、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兵役、民兵预备役等工作。

  (6)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人民防控、防汛、防风、防震、义务献血、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及抗灾抢险工作。协助区教育部门做好街辖内基础教育工作,维护学校及周边的治安与安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7)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居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负责组织协调街辖内社区建设工作,开展社区服务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负责组织社区科普、文化、体育、教育工作和开展社会义务工作。

  (8)贯彻落实国家侨务和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和保障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

  (9)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