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城乡建设、地方公路和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根据广州市城乡发展战略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求,指导和推进全区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对镇街开展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编制地方公路、市政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年度计划;承担地方公路、市政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以及大中修职责;承担地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市政设施、城市道路路灯、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管理职责;负责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关公共场所)和市政设施的审批。

(四)负责统筹美丽乡村创建工作,编制美丽乡村创建年度计划;统筹汇总中心镇和名镇名村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指导中心镇、名镇名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配合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建设工程款拖欠事件和建筑行业劳资纠纷工作;负责实施上级部门下放的勘察劳务类资质许可和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许可。

(六)承担房屋建筑、公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管理的责任;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配合工程建设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构件的工程应用工作;承担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

(八)负责电力设施建设协调工作;配合市政建设重点工程在本区的建设推进工作。

(九)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监督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年审责任;承担实施辖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责任;负责房屋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管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和维护(含安全鉴定、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负责统筹协调既有建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侨房政策,负责查处违反直管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工作;负责监督和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