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社会管理、服务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三)以群众工作为基础,以村镇建设和城市管理为重点,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工作,为本行政区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四)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综治维稳及信访工作,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做好劳动关系调处工作,维护本行政区社会稳定;负责民事调解及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镇经济管理工作,拟定符合镇情的经济发展规划,积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落地,适时掌控经济运行调整目标,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时研究解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负责镇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和保障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负责镇所在地统计工作。
(六)负责民政等社会事务工作,拟定本镇民政事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搞好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开展本行政区内各类公益活动,大力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妥善处理社会救济与安置优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科学普及、文化体育及残联等工作。
(七)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公共卫生、初级卫生保健、民兵、兵役、侨务等工作。
(八)协助区教育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基础教育工作,维护学校及周边的治安与安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落实学校计生有关管理责任。
(九)负责本辖区的“三农”工作,加强林业管理,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防汛、防风、防火、防震、抢险和防灾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十一)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